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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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採取之應變必要措施,如採行土壤離場處理者,應提報下列資料: 一、土壤離場之處理方式及設施。 二、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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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5條中,規定了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五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而採取的應變必要措施,如果採行土壤離場處理的話,應當提報土壤離場的處理方式及設施以及管制措施。根據相關案例,例如被告要求原告於13個月內完成整治,即屬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15條規定所涵蓋的應變必要措施的範疇。
- 第七條第五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條文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7 條條文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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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