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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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於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時,如經研判污染物質之特性、污染範圍或情況,無法於本法第七條第六項規定之執行期限內,符合同條第七項情形者,應即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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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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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第五項條文
- 第七條第六項條文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7 條條文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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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