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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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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整治計畫,其實施者就下列事項變更,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提出整治計畫變更之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 一、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計畫提出者之資料。 二、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所定事項。 三、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2.前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之變更,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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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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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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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整治計畫,其實施者就下列事項變更,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