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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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各級主管機關核准解除列管時,適當措施採取者或計畫實施者應提出下列資料: 一、污染來源、範圍及程度。 二、控制或整治目標。 三、適當措施、污染控制或整治計畫實施情形及結果。 四、自行驗證實施情形及結果。 五、經費支出情形。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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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這段法規來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了解除列管時應提出的資料,包括污染來源、範圍及程度、控制或整治目標、適當措施、污染控制或整治計畫實施情形及結果、自行驗證實施情形及結果、經費支出情形、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這些資料的提交是為了確保解除列管後的污染控制或整治工作能夠得到適當的檢驗和監督。 參考資料來自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的第24條規定。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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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