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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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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各級主管機關准解除列管時,適當措施採取者或計畫實施者應提出下列資料: 一、污染來源、範圍及程度。 二、控制或整治目標。 三、適當措施、污染控制或整治計畫實施情形及結果。 四、自行驗證實施情形及結果。 五、經費支出情形。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這段法規來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了解除列管時應提出的資料,包括污染來源、範圍及程度、控制或整治目標、適當措施、污染控制或整治計畫實施情形及結果、自行驗證實施情形及結果、經費支出情形、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這些資料的提交是為了確保解除列管後的污染控制或整治工作能夠得到適當的檢驗和監督。 參考資料來自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的第24條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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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各級主管機關核准解除列管時,適當措施採取者或計畫實施者應提出下列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