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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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繳納整治費: 一、進口公告之物質,未經加工即轉口輸出,且未辦理通關手續者。 二、進口公告之物質屬廣告品或貨樣者。 三、當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二百元者,且無須申報。 四、製程產品為鋼胚,該製程產出之附表二所列廢棄物。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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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繳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繳納整治費: 一、進口公告之物質,未經加工即轉口輸出,且未辦理通關手續者。 二、進口公告之物質屬廣告品或貨樣者。 三、當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二百元者,且無須申報。 四、製程產品為鋼胚,該製程產出之附表二所列廢棄物。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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