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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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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人未於
第四條第一項
期限內依本辦法計算方式繳費申報,應依本法
第三十九條
規定加計利息;計息日數自
第四條第一項
所定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至繳納當日為止。
前項利息,以該季應繳整治費費額與其實繳費額之差額為計算基準,四捨五入至整數位。單次計息總額未達新臺幣十元者,免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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