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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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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以下簡稱整治費)之物質種類及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訂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2. 2.前項附表一所列應徵收物質,若為化學物質均含其異構物,繳費人應依表列之化學物質名稱申報。前項附表二所列廢棄物代碼如有變更,繳費人應依變更後之代碼申報。
  3. 3.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實際收支、場址調查、整治及污染管制標準修訂等情形,對應徵收整治費之物質徵收種類及收費費率,提出檢討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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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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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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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以下簡稱整治費)之物質種類及收費費率,由中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