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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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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繳費人:指附表一及附表二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物質之製造者及輸入者。 二、化學物質:指附表一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物質經由化學反應生產者。 三、直接產製原料:指可直接產製附表一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物質之原料。 四、免徵比率:指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化學物質,其直接產製原料已繳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費額與其應繳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費額比率之百分比。 五、物質輸入量:指進口報單(淨重欄)所登載報關日重量。 六、物質產生量:指生產報表中所記載當季物質製造量之總和,若該物質徵收類別為廢棄物且不用免徵比率者,當其製造之原料已於當季繳納整治費,該物質之產生量得減扣其原料已繳納整治費之重量,其減扣量以該物質之產生量為上限。若該物質徵收類別為廢棄物,產生量需與該繳費人當季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申報之出廠聯單量總和相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2條的規定,本法中使用的專有名詞有以下的定義: 1. 繳費人:指附表一及附表二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物質之製造者及輸入者。 2. 化學物質:指附表一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物質經由化學反應生產者。 3. 直接產製原料:指可直接產製附表一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物質之原料。 4. 免徵比率:指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化學物質,其直接產製原料已繳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費額與其應繳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費額比率之百分比。 5. 新投資:指製程設備所外加具污染防治功能,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新增污染防治之設備或工程。 (二)更新污染防治設備或工程,但不包括原有預防設備或工程更新時之舊設備之工程拆除部分。 6. 物質輸入量:指進口報單(淨重欄)所登載報關日重量。 7. 物質產生量:指生產報表中所記載當季物質製造量之總和,若該物質徵收類別非為廢棄物且不適用免徵比率者,當其製造之原料已於當季繳納整治費,該物質之產生量得減扣其原料已繳納整治費之重量,其減扣量以該物質之產生量為上限。 若該物質徵收類別為廢棄物,產生量需與該繳費人當季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申報之出廠聯單量總和相同。 舉例來說,根據本法第2條的定義,若一家化工廠製造了一種化學物質,並將其輸入至另一家工廠進行後續加工,則這兩家廠商都可以被視為繳費人,依法律應當承擔相應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責任。

相關函釋 1

  • 徵收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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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繳費人:指附表一及附表二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物質之製造者及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