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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繳費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免徵比率,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並繳納整治費,不得自行計算免徵比率後扣抵費率。
  2.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免徵比率,其生產製程及整治費費率未改變者,免徵比率得續予適用。
  3. 繳費人適用經核定之免徵比率扣抵整治費,應提出直接產製原料已繳納整治費證明;其直接產製原料向已繳納整治費之業者購買者,應提出原料購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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