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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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繳費人每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為第二項當季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之總和。
- 2.當季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元)=物質產生量或輸入量(公噸)×費率(元/公噸)× (1- 免徵比率)。
- 3.前項物質產生量或輸入量之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三位。輸入部分以進口報單個別物質輸入量分別計算之;國內製造者,以當季單一物質產生量總和計算之。
- 4.第二項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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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