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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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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經審查其致癌風險低於百萬分之一且致癌風險低於一者,所在地主管機關無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整治場址。但該場址仍應依本法控制場址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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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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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第 7 條規定:「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經審查其致癌風險低於百萬分之一且非致癌風險低於一者,所在地主管機關無須報請中央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