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地下儲槽系統以地下水監測方式進行監測時,應符合以下規範: 1. 地下水標準監測井應於地下儲槽區及輸送區上游設置一口以上、下游設置二口以上。 2. 監測井篩套管應具有防止土壤或濾料侵入井內之功能。 3. 監測井應能測得滲漏物質,並且具有監測滲漏物質的功能。 4. 地下水標準監測井應有標記並加蓋。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第1項的規定,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另外根據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公告的檢測方法(NIEAW210.57A),樣品需貼標及籤封,並符合重複分析之相對差異百分比在10%以內的規定。 以上回答內容根據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所制定的法規進行解釋,其相關規定與我們所提供的資料有關,符合教授所提問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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