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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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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上儲槽系統應進行總量進出管制並記錄,其實施方式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人工量測方式或設置儲槽液面計,其量測範圍至少涵蓋儲槽內底部至頂部之距離。 二、每次或每日記錄進出量及儲槽存量。 三、進出物質前、後量測並記錄儲槽內之存量容積。
  2. 2.地上儲槽系統之儲槽容積達一千公秉以上者,應設置儲槽自動液面計進行前項總量進出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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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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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地上儲槽系統應進行總量進出管制並記錄,其實施方式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人工量測方式或設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