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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地上儲槽系統及貯存容器防污設施及監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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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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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儲槽系統應進行總量進出管制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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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施方式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人工量測方式或設置儲槽液面計,其量測範圍至少涵蓋儲槽內底部至頂部之距離。 二、每次或每日記錄進出量及儲槽存量。 三、進出物質前、後量測並記錄儲槽內之存量容積。
地上儲槽系統之儲槽容積達一千公秉以上者,應設置儲槽自動液面計進行前項總量進出管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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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程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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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地下儲槽系統防污設施及監測設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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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地上儲槽系統及貯存容器防污設施及監測設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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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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