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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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監測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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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第2條的規定,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和環境背景因素的影響,如果經判定不是因外部污染而達到監測值,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就不適用本標準。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環境保護署對於地下水的監測和污染防治負有管理責任。在《中華民國地下水水質標準》中,有關地下水中物質濃度的標準和監測程序都有詳細規定,並且強調了地下水應當保持清潔和無污染的目標。舉例如上訴案件中,被上訴人所屬公司的污染物檢測值超過標準,但如果經判定是因為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和環境背景因素的影響,可能不會適用本標準。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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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