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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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評估調查人員: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之專業人員。 二、評估調查及採樣檢測規劃(以下簡稱規劃):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各項規定,針對事業所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事業用地)進行背景及歷史資料蒐集、審閱、現勘、訪談與綜合評估,據以規劃土壤採樣位置、深度、檢測項目與數量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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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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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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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