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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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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之主持人,應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第 3 條規定,公聽會之主持人的職位,應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公聽會的公正性和專業性,並讓主管機關能夠有效地組織和引導會議,以達成整治目標。這也符合土污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第53條所明定的規定,並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 公聽會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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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第 3 條規定:「公聽會之主持人,應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