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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污染土地關係人為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者,其於土地被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前,已確實掌握所有土地之現況及針對閒置土地主動進行土壤污染檢測,並定期更新相關資料,隨時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者,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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