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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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地關係人為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者,其於土地被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前,已確實掌握所有土地之現況及針對閒置土地主動進行土壤污染檢測,並定期更新相關資料,隨時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者,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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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認定,需要考慮其對於土地現況的掌握及針對閒置土地的積極檢測和資料更新情況。以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者為例,如果他們在土地被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前,已經確實掌握所有土地的現況,並且積極進行土壤污染檢測,定期更新相關資料並隨時供主管機關查閱,那麼就可以認定其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這樣的行為可以被視為善良管理人的表現,符合其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的注意義務。
- 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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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