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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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地關係人為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者,其於土地被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前,依第四條及下列方式管理所轄之土地,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一、定期派員實地巡查,並作成紀錄供主管機關查閱。 二、進行實地巡查時,發現土壤、地下水有受污染之虞等情事,立即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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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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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係人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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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