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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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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污染土地關係人於土地經主管機關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前,管理其土地之管理措施及注意,無重大過失輕過失者,認定其管理土地已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2. 2.前項所稱無重大過失係指已盡一般人處理事務之注意義務。
  3. 3.第一項所稱無輕過失係指已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注意義務及已盡一般有經驗知識及誠意之人處理事務時應盡之注意義務。
  4. 4.主管機關認定污染土地之使用人、管理人及所有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時,應依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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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輕過失名詞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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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 2 條規定:「污染土地關係人於土地經主管機關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前,管理其土地之管理措施及注意,無重大過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