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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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依下列事項綜合判斷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一、場址土地使用分區及實際使用情形。 二、污染土地關係人管理土地歷程及其地形地貌差異。 三、經本準則規定或其他足資認定為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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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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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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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