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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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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整治目標,應考量污染場址現在及未來用途,其核定原則如下: 一、於採取風險管理措施後之致癌總風險,不得大於萬分之一。 二、代表性物種無可觀察到之不良效應。 三、總致癌危害指標不得大於一.○。
  2. 2.中央主管機關考量提出者於風險評估報告之陳述內容,且經審議確認之事實與評估結果,核定整治目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核定時予以完整說明: 一、核定整治目標之致癌總風險大於萬分之一。 二、核定之整治目標須更趨近百萬分之一。 三、核定整治目標係為減輕特定生態環境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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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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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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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第 10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整治目標,應考量污染場址現在及未來用途,其核定原則如下: 一、於採取風險管理措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