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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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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風險評估:包括環境影響風險評估與健康風險評估。 二、關切污染物:指風險評估所欲評估之污染物,包括濃度大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之污染物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屬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項目之污染物。 三、評估受體:指風險評估所欲評估之受體,包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以下簡稱污染場址)內受體及污染場址外周圍區域受體,在健康風險評估係指人體,在環境影響風險評估係指人體以外之其他生物體。 四、提出者:指風險評估報告之提出者。 五、利害關係者:指依本法所定之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及污染場址土地開發行為人、污染場址所在地居民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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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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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風險評估:包括環境影響風險評估與健康風險評估。 二、關切污染物:指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