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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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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環境影響風險評估作業之相關評估內容及分析,且其評估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辦理: 一、問題擬定:確認污染場址關切污染物項目、濃度與影響範圍,決定納入評估之生態物種,並擬定評估終點與量測終點,建立生態風險污染場址概念模型。 二、暴露及生態效應分析:依土壤、地下水及底泥與評估受體活動特性擬定可能暴露途徑,並蒐集評估受體毒性資料,或進行生物毒性試驗取得關切污染物影響評估受體之關係,並建立暴露情境。 三、風險特徵描述:依前二款結果界定確定關切污染物對評估受體的影響,描述各關切污染物對與生物受體之危害風險;並應執行不確定性分析,包括數據之變異性及採用模式或參數之不確定性,以說明真實結果與計算結果產生差異之可能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的第三條規定。簡單來說,就是當有人要進行環境風險評估時,必須按照以下步驟進行:首先要確認污染場址的污染物項目、濃度和影響範圍,並決定要評估的生態物種和評估終點;接著要分析可能的暴露途徑和生態效應,並蒐集相關資料;最後要描述各污染物對生物受體的危害風險,並進行不確定性分析。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工廠在某個地方違反了環保法規,導致周圍的土壤和地下水受到了污染,當地政府就需要進行環境風險評估,以確定污染對當地居民和生態系統的影響。在進行評估時,政府需要按照上述步驟進行,包括確認污染物項目、濃度和影響範圍,分析可能的暴露途徑和生態效應,以及描述各污染物對生物受體的危害風險。最終,政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整治措施,以保護當地居民和生態系統的健康和安全。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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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第 3 條規定:「提出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環境影響風險評估作業之相關評估內容及分析,且其評估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