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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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提出整治目標而執行風險評估時,風險評估作業及提出之相關報告應包括下列二種情境: 一、污染場址基線風險評估:說明各關切污染物在未採取後續改善、整治、行政管制等措施前可能造成之潛在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 二、污染場址完成改善、整治作業至該整治目標後之風險評估,如有採取風險管理措施者,應說明採取風險管理措施對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降低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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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