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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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本法第23條所指的有代表權之人,是指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所定行政法上義務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之負責人。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律,則該公司的負責人屬於有代表權的人,需要負起參加環境講習的責任。 參考資料: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及相關判例。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自治條例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環境教育法 第 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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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