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根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的規定,當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而被處分停工、停業或處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的罰鍰時,處分機關應要求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的環境講習。 在環境教育法第23條的範例中,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而被處以罰鍰的情況做出了具體的要求,並且規定了相應的環境講習時數。這個範例強調了對於違規者的教育和培訓,以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
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處分。 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
立法理由一、為加強違規污染者之環境保護意識,促使維護環境品質,明定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義務者,除依各該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受處罰外,並應參加環境講習。 二、考量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義務者,多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處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鍰之案件,約占總件數百分之八十五,由於案件尚屬輕微,可透過一般環境教育,使其遵守環境法規,改變其行為。未來如仍無法有效遏止其污染行為,將透過修法程序,擴大參加環境講習之對象。 三、處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處分及處停工、停業處分者,皆為污染情節嚴重或是多次違反法規加重處分者,一般環境教育或處以罰鍰已無法有效改變其行為,應列為接受環境講習之對象,使其充分瞭解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特別加強其環境教育,爰明定其為應接受環境講習之對象,並明確規範符合第三條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定義之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構成要件而受處罰者,始令該自然人、有代表權之人等參加講習,以符行政罰法之處罰明確原則。
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立法理由一、照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條文文字酌予修正,並就環境講習部分另訂於第二十四條之一。
一、為加強違規污染者之環境保護意識,促使維護環境品質,明定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義務者,除依各該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受處罰外,並應參加環境講習。 二、考量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義務者,多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處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鍰之案件,約占總件數百分之八十五,由於案件尚屬輕微,可透過一般環境教育,使其遵守環境法規,改變其行為。未來如仍無法有效遏止其污染行為,將透過修法程序,擴大參加環境講習之對象。 三、處以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處分及處停工、停業處分者,皆為污染情節嚴重或是多次違反法規加重處分者,一般環境教育或處以罰鍰已無法有效改變其行為,應列為接受環境講習之對象,使其充分瞭解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特別加強其環境教育,爰明定其為應接受環境講習之對象,並明確規範符合第三條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定義之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構成要件而受處罰者,始令該自然人、有代表權之人等參加講習,以符行政罰法之處罰明確原則。
一、照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條文文字酌予修正,並就環境講習部分另訂於第二十四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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