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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營建工地屬共同起造之複數自然人,因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違反規定裁罰時相關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詢營建工地為多名起造人,因逕流廢水污染 削減計畫違反規定裁罰時相關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詢營建工地為多名起造人,因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違反規定裁罰時相關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 月 8 日新北環水字第 1070011741 號函辦理。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以下簡稱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營建工地據此於施工前,依「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規定格式,檢具削減計畫報請核准並據以實施;又規定格式有關基本資料摘要」之負責人資格部分並明文,所稱「負責人」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政府府機關」、「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工程投資單位」或「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負責人」。爰當個案中營建工地屬前述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或負責人」且為多數之自然人,該等共同起造之複數自然人均為應負責檢具削減計畫書報請核准並據以實施之行政上義務之人(即營建工地)。於該等共同起造人之複數自然人違反前揭行政法法上義務時,應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所定水污染防治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依同法第 46 條規定裁罰處分,申報削減計畫負責人為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或負責人,負責人應負起申報削減計畫及維護開發工程周界環境之責任,當開發案件工程起造人為多名自然人,共同起造之多名自然人自應擔負前述責任之義務,違反前述環境法之義務時,即為環境法處分對象。

惟共同起造人得共推授權其中一人作為工程負責人,並切結如有違反相關行政法上義務,願以授權委任人名義接受各該行政處分;倘共同起造人未共推授權其中一人作為工程負責人,如有違反相關行政法上義務,則以各共同起造人作為處分之對象。

三、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規定略以:「..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 1 小時以上 8 小時以下環境講習」,如處分對象為授權委任人,該授權委任人即為接受環境講習之對象;如處分對象無授權委任人時,該起造案多名自然人即為接受環境講習之對象。接受環境講習後,更應督促工程營造商落實維護環境之責任,以維護工程周界附近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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