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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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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辦法,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依前條所指派之人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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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90518 制定)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一、未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   二、未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針對所有員工、教師、學生辦理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三、未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或前條環境講習,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   拒不接受第一項或前條所定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立法理由一、環境教育以輔導為主,非有其必要,儘量不以罰鍰處分,因此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各級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始處以罰鍰及環境講習,訂定第一項。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環境講習者將處罰鍰,並按次處罰,促使其確實遵守法令相關規定,訂定第二項。   三、參照兒童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五條之體例,訂定第三項。   四、環境講習方式、內容、時機、執行單位及罰鍰裁量基準等事項,均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條規定另定之。

(1061107 修正)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辦法,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依前條所指派之人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立法理由明定受規範之對象,將違反第十九條,修正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辦法,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之罰責。

(0990518 制定)

一、環境教育以輔導為主,非有其必要,儘量不以罰鍰處分,因此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各級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始處以罰鍰及環境講習,訂定第一項。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環境講習者將處罰鍰,並按次處罰,促使其確實遵守法令相關規定,訂定第二項。   三、參照兒童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五條之體例,訂定第三項。   四、環境講習方式、內容、時機、執行單位及罰鍰裁量基準等事項,均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條規定另定之。

(1061107 修正)

明定受規範之對象,將違反第十九條,修正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辦法,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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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教育法第 24 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教育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教育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