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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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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定環境講習時數,其執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經主管機關令接受環境講習,除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一次者外,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以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為處分對象,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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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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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61107 增訂)

本法所定環境講習時數,其執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主管機關令接受環境講習,除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一次者外,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以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為處分對象,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就環境講習之時數、執行方式,明確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三、明定受環境講習規範之對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者之罰責。

  • 主管機關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罰鍰名詞
(10611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就環境講習之時數、執行方式,明確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三、明定受環境講習規範之對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者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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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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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教育法第 24-1 條規定:「本法所定環境講習時數,其執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主管機關令接受環境講習,除有正當理由無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教育法第 2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教育法第 2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