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所定環境講習時數,其執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主管機關令接受環境講習,除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一次者外,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以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為處分對象,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就環境講習之時數、執行方式,明確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三、明定受環境講習規範之對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者之罰責。
一、本條新增。 二、就環境講習之時數、執行方式,明確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三、明定受環境講習規範之對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者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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