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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執行成果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年度工作項目摘要。 二、執行現況及績效。 三、分析檢討。 四、未來策進事項。
  2. 前項執行成果報告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公開於各級主管機關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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