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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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執行成果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年度工作項目摘要。 二、執行現況及績效。 三、分析檢討。 四、未來策進事項。
- 2.前項執行成果報告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公開於各級主管機關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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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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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環境教育法 第 6 條條文
- 環境教育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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