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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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五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審查費,除依規費法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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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依第五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繳交的審查費,除符合規費法規定可以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申請退費,但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例如,如果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申請審查費符合退費的規定,則可以按規定申請退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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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