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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五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審查費,除依規費法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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