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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其所屬或主管務範圍之設施場所認證、評鑑、撤銷廢止及管理事項。
  2. 前項受委託機關辦理設施場所認證審查之收費基準,準用第五條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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