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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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機構申請認證所送文件及認證證明文件記載事項有異動時,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文件應於報請核發機關核准後始得變更外,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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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在環境教育機構申請認證所送文件及認證證明文件記載事項有異動時,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文件應於報請核發機關核准後始得變更外,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也就是說,當環境教育機構的申請文件或認證證明文件遭受到異動時,需要向核發機關報請核准後方可變更,並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舉例:根據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如果一間環境教育機構的認證證明文件上的資料有異動,比如地址、負責人等,必須先向核發機關報請核准後才能變更,並在異動後十五日內向核發機關備查。
- 認證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條文
- 核名詞
-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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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