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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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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機構應於環境教育人員訓練開班十日前將開班日期及課程表送
核
發機關備查,並於開班後七日內,將參訓學員名冊送核發機關備查。
環境教育機構應於環境講習開班一個月前將環境講習日期送委託辦理環境講習之
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委託講習機關)備查。
前二項檢送之資料有異動者,環境教育機構應送核發機關或委託講習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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