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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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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機關辦理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3條,核發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的機關在進行審查時,必須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審查過程能夠得到各方專業意見的參與,以提高認證的公正性和專業性。例如,在具體實踐中,環境保護署在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時,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參與審查,以確保認證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 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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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核發機關辦理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