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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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機關辦理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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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3條,核發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的機關在進行審查時,必須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審查過程能夠得到各方專業意見的參與,以提高認證的公正性和專業性。例如,在具體實踐中,環境保護署在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時,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參與審查,以確保認證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 核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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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