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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第 11 條

參選者依前條獲得獎勵後,其再次參選之限制如下: 一、獲得特優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四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組別。 二、獲得優等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二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組別。 三、特優獎者之獲獎總次數累計達二次後,如再參選而獲得特優獎者,則頒發榮譽獎座一座,且不再頒給獎金。 四、獲獎單位內人員不得以獲獎參選之相同事蹟參選個人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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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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