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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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者依前條獲得獎勵後,其再次參選之限制如下: 一、獲得特優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四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組別。 二、獲得優等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二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組別。 三、特優獎者之獲獎總次數累計達二次後,如再參選而獲得特優獎者,則頒發榮譽獎座一座,且不再頒給獎金。 四、獲獎單位內人員不得以獲獎參選之相同事蹟參選個人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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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