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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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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
自治條例
之
行政法
上義務所受處分,依法提
起訴
訴願
或
行政訴訟
者,於
行政救濟程序
終結前,暫不予環境講習,
俟
該處分確定後,再予執行環境講習。
受處分人為
自然人
,因案
羈押
、服刑、重大傷病或有其他
不可抗力
因素,致無法接受環境講習者,
主管機關
得暫緩或
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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