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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講習,並應於環境講習對象完成環境講習後,由辦理環境講習機關(構)開立環境講習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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