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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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講習,並應於環境講習對象完成環境講習後,由辦理環境講習機關(構)開立環境講習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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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講習,並應於環境講習對象完成環境講習後,由辦理環境講習機關(構)開立環境講習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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