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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受處分人申請變更環境講習地點: 一、受處分人為自然人。 二、受處分人屬違反移動污染源法規者。
  2. 處分機關接獲受處分人申請變更環境講習地點,應通知變更地點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並獲同意後,完成案件移轉程序。
  3. 變更地點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一條通知環境講習對象,環境講習對象未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完成環境講習者,主管機關應將該案件移回處分機關。
  4. 第一項申請未獲同意者,環境講習對象應依指定之環境講習地點接受環境講習;未獲同意且未完成接受環境講習者,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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