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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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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以外之受處分人應提供所指派環境講習對象之姓名及聯絡事項相關資料,經令限期提供仍拒不提供者,處分機關得逕令該受處分人之負責人接受環境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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