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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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講習對象接受環境講習均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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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7條,環境講習對象接受環境講習均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這意味著受到環境講習處分的個人或組織必須親自參加講習,不能讓他人代替。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受到處分的人或單位真正了解並接受所需的環境教育。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被要求接受環境講習,公司的負責人不能讓其他人代替,必須親自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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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