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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一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2. 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第二次以上違反同一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同條同項(款、目)規定者,應依前項規定之二倍計算環境講習時數,最高至八小時。
  3. 一行為違反同一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經處分機關同時處罰鍰及停工、停業處分者,其環境講習時數應從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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