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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一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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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一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轄區內,第二次以上違反同一環境保護法律或
自治條例
之同條同項(款、目)規定者,應依前項規定之二倍計算環境講習時數,最高至八小時。
一行為違反同一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經處分機關同時處
罰鍰
及停工、停業處分者,其環境講習時數應從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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