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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講習執行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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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一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2. 2.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第二次以上違反同一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同條同項(款、目)規定者,應依前項規定之二倍計算環境講習時數,最高至八小時。
  3. 3.一行為違反同一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經處分機關同時處罰鍰及停工、停業處分者,其環境講習時數應從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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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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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自治條例名詞
  • 罰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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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規定:「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一計算環境講習時數。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