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非主管機關之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者,應移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環境講習。
回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非主管機關之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者,應移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環境講習。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