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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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未切實依改善計畫執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前條第三項,按月提報改善進度。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主管機關核定之改善計畫進度執行,且落後進度達三十日以上。 三、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改善計畫內容執行。 四、延長改善期間,未採取前條改善計畫之防護措施,嚴重危害公眾健康。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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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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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非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公眾名詞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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