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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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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 二、全國性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 三、全國性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督導、獎勵、稽查及核定。 四、全國性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五、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及管理。 六、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協調或執行事項。 七、全國性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八、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九、其他有關全國性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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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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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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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