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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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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八條所稱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公告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員之基本資料。 三、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基本資料。 四、公告場所使用性質及樓地板面積之基本資料。 五、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規劃及管理措施。 六、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規劃。 七、室內空氣品質不良之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
  2. 2.前項計畫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撰寫並據以執行,其資料應妥善保存,以供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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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八條所稱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公告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