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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據以執行,公告場所之室內使用變更致影響其室內空氣品質時,該計畫內容應立即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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