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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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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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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但因不可歸責於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室內空氣品質未符合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者,不在此限。
前項標準,由中央
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公告場所之類別及其使用特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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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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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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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罰則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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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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