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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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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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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依前條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執行管理維護。
前項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
主管機關
規定之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
前二項專責人員之設置、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
撤銷
、
廢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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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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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管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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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罰則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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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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