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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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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並應定期公布檢驗測定結果,及作成紀錄。
  2. 2.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告場所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以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其自動監測最新結果,應即時公布於該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並應作成紀錄。
  3. 3.前二項檢驗測定項目、頻率、採樣數與採樣分布方式、監測項目、頻率、監測設施規範與結果公布方式、紀錄保存年限、保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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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1108 制定)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並應定期公布檢驗測定結果,及作成紀錄。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告場所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以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其自動監測最新結果,應即時公布於該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並應作成紀錄。   前二項檢驗測定項目、頻率、採樣數與採樣分布方式、監測項目、頻率、監測設施規範與結果公布方式、紀錄保存年限、保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各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專業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測定,檢驗測定結果應於該場所公布,得以電子媒體播放或其他方式讓公眾周知,將於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辦法內明定。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公眾聚集量大、進出量高或有較高危害風險之虞公告場所,指定其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以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其自動監測最新結果,並應公布於該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供民眾瞭解該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現況,爰訂定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1001108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各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專業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測定,檢驗測定結果應於該場所公布,得以電子媒體播放或其他方式讓公眾周知,將於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辦法內明定。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公眾聚集量大、進出量高或有較高危害風險之虞公告場所,指定其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以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其自動監測最新結果,並應公布於該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供民眾瞭解該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現況,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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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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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10 條規定:「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並應定期公布檢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